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程序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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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顺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28-34,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共建课题“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23GZGJ2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研究”(项目编号:CGPY202401)。

摘  要:优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其裁判执行制度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滞后性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紧迫性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诉前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针对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一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诉讼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控制性执行措施。执行部门依法受理审判部门移送的生效实体裁判的,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程序自动转化为本案判决执行程序。伴随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程序性质的转化,执行措施及其相应的执行救济程序均自动发生转化。

关 键 词: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 本案判决 公益诉讼 程序转化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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