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规范性及其断裂:黑格尔论道德的伪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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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晨[1] 谢曜宇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86-91,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阐释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重大创新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历史文化根基研究”(项目编号:2023YZD049)。

摘  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道德部分的论说,并非是对日常道德现象的研究,而是将道德视为一种权利关系。道德的首要标志是其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使我们有权做出自己的行动,并要求我们对此行动产生的结果负责。由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我的意图所导致的行动都是为了幸福这个最终目的。当善为我自觉认识并存在于我心中时,善的这种抽象性就过渡到特殊的主观性,这一主观性本身达到了在自我反思中的普遍性,这就是良知。而伪善是善的否定性形态,它以否定性方式表达肯定性的内容。伪善的出现是道德立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就需要超越道德立场而进入伦理世界。

关 键 词:道德 责任 伪善 规范性 

分 类 号:B516.35[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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