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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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质量》2002年第10期31-32,共2页

摘  要: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三包责任也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分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销售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关 键 词:销售者 修理者 生产者 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家用视听商品 修理 更换 退货 

分 类 号:F76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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