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社会调查报告行为的刑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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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驭[1] 焦武峰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250014 [2]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277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8期15-1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伪造社会调查报告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并应当根据伪造的主体、意图、行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律属性,细化社会调查的内容,理性对待伪造社会调查行为的刑法规制,才能避免社会调查适用中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关 键 词:社会调查 司法秩序 证据属性 规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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