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法》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Does 《Law of Township Enterprise》 have necessity to continue to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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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春海[1] 刘晓妍[2]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 [2]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出  处:《乡镇企业研究》2003年第1期24-25,共2页Studies on Township Enterprise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乡镇企业产权与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70041027)的阶段成果

摘  要:中国的乡镇企业是随着特定的历史环境而发展起来的。在经过快速的增长之后,乡镇企业本身发生了分化。乡镇企业的主体由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为个体、私有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也转变为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并存。目前的乡镇企业与“三农”正逐步脱离联系,演化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关一般企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当然也适用于乡镇企业,因而《乡镇企业法》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关 键 词:乡镇企业法 乡镇企业 乡镇集体企业 

分 类 号:F279.24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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