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国际惯例,适应可转让信用证结算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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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民 徐康 

出  处:《国际商务研究》1992年第6期66-67,共2页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世界发展中国家资金的短缺,可转让信用证越来越多地从一国内总公司(分公司)转让给分公司(支公司)演变成可从一个国家和地区转让给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笔者试就这种新情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参考。德国汉堡A公司与我国内地L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值8645美元,A为买方,L为卖方,价格条件为CFR汉堡,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原德国汉堡A公司委托汉堡银行(HAMBURGERSPARKASSE)开出NO.8281信用证到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香港九龙HARBOUR CITY分行。

关 键 词:信用证 结算 银行 国际惯例 

分 类 号:F830.4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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