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对《80年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

Discussing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Contract Form-about China's Retention to 《the 1980 Convention》 and China's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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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敏[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出  处:《国际商务研究》2003年第1期37-41,共5页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

摘  要: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与《公约》的规定趋同。对于此,本文拟对这种保留的效力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

关 键 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国际条约 国内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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