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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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海娜[1] 姜灏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2]中国新时代<集团>公司财务部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2期36-3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制度,对于委托代销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虽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被中断,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我国税法将委托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关 键 词:委托代销业务 增值税 营业税 会计处理 中国 手续费 买断方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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