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与法律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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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炳庸[1]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法学系,教授133002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36-38,共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作为法律行为(应称设权行为,下同)抽象概念而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所创造的Rechts—gescha”ft(法、权利行为)概念,是归纳遗嘱等单方、交换等双方、选举等共同的各种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之实体而形成的抽象性法律概念。那么,遗嘱、交换、选举等这种形成法律行为抽象概念的实体,在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是否也存在?如果存在,就能证明Rechtsgescha”ft这种概念名称本身的非科学性及其更名的必要性。

关 键 词:原始社会 法律行为 国家 实定法 自然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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