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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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主题: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准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更多>>
发文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发文期刊:《东疆学刊》《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制与社会(旬刊)》《当代法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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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论
《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6期5-6,共2页宋炳庸 王海洋 
作为狭义民事行为种类之一的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行为。因其本质上系合法行为,在其外延中不能包括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说,不仅以作为民事行为分类概念的非表意行为之内涵代替事实...
关键词:事实行为 科学涵义 民法通说 非科学性 
容许行为论被引量:1
《东疆学刊》2009年第1期86-90,共5页宋炳庸 
容许行为是行为人不得已致人损害,以免本人或第三人更大损害的利害阻却性行为。创制本概念,旨在为纠正德国法系传统民法和中国民法通说有关利害阻却性行为理论上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容许行为 科学涵义 创制概念 旨意 
哲学与法律行为概念名称
《东疆学刊》2004年第2期79-86,共8页宋炳庸 
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和符号学原理考察法律行为概念名称,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概念名称不符合法律行为历史发展的实际,也没有充分利用符号学的科学原理,因而很不科学,应该把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更名为设权行为(Konstitutives Geschaft)。
关键词:哲学 法律行为 符号学 设权行为 历史唯物论 
符号学与法律行为抽象概念名称被引量:1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44-48,共5页宋炳庸 何云鹏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创造的法律行为抽象概念名称Rechtsgesch ft,因其违背符号学基本原理而不科学,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关键词:符号学 法律行为 抽象概念 名称 设权行为 更名 语义学 
原始社会与法律行为被引量:2
《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36-38,共3页宋炳庸 
作为法律行为(应称设权行为,下同)抽象概念而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所创造的Rechts—gescha”ft(法、权利行为)概念,是归纳遗嘱等单方、交换等双方、选举等共同的各种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之实体而形成的抽象性法律概念。那么,遗嘱、交...
关键词:原始社会 法律行为 国家 实定法 自然法 
人类历史与法律行为被引量:4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38-42,共5页宋炳庸 何云鹏 
所谓的法律行为,是概括遗嘱、交换、选举等单方、双方、共同的无数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的实体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其具体实体,不仅存在于国家社会,亦存在于无国家社会。因此不能将其概括称只有国家社会才能存在的法律行为,应将其更名为人...
关键词:人类历史 法律行为 更名 设权行为 
关于东亚法文化的视点与课题被引量:1
《东疆学刊》2002年第1期49-53,共5页高濑畅彦 宋炳庸 
今日世界虽然出现国民国家危机,但不能接受无论什么民族与社会均经过相同发展过程的西方普遍历史观及其人权论;应以跨文化视野建立以儒教及汉字文化为中心的东亚法文化。
关键词:国民国家危机 西方普遍历史观 人权论 文化视野 东亚法文化 
法律行为概念更名为设权行为的意义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48-49,共2页高荣云 宋炳庸 
法律行为概念更名为设权行为,能根治法律行为概念难解病和私法自治论弊病,并能进一步促进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行为概念 更名 设权行为 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被引量:6
《当代法学》2001年第4期13-15,共3页宋炳庸 朴兴镇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有效要件 民法 
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质——设权性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65-66,共2页宋炳庸 
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性质 ,决定于其个性而非共性。法律行为的个性为设权性 ,故其根本性质为设权性。
关键词:非法律行为 根本性 合法性 性质 决定 属性 区别 个性 共性 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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