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对舆论监督的规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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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勇[1] 

机构地区:[1]江西电视台

出  处:《声屏世界》2003年第5期29-30,共2页

摘  要: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作为舆论监督主体,频繁活跃在现代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功不可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舆论监督主体行为、权利义务等提供专门的<新闻法>,使得新闻监督主体的行为性质介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这种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舆论监督行为与普通民众个人行为难以区别,其结果: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得不到落实,新闻侵权案件中,舆论监督者败诉容易胜诉难……,这种现实与现代社会新闻产业发展的态势,格格不入.

关 键 词:新闻记者 新闻单位 规范 《新闻法》 舆论监督权 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权 义务 新闻侵权 

分 类 号:G211[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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