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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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乃法 吴晓晖[1] 

机构地区:[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江海纵横》2003年第2期48-48,共1页

关 键 词:刑法 假释制度 中国 假释条件 服刑期限 “不致再危害社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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