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改革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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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振峰[1] 

机构地区:[1]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出  处:《河北企业》2003年第4期37-39,共3页

摘  要:建国初期的医疗保险5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两种医疗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医疗待遇内容基本相同。两种制度规定:职工患病到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本单位指定的医院看病时,除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住院伙食费外,其它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非自理药费),均由单位行政负担。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为建国初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彻底改变了旧中国缺医少药的历史,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我国的人均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4岁提高到1999年的71岁。

关 键 词: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 职工医疗费 社会保障制度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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