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若干建议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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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伟[1] 左坚卫[2] 

机构地区:[1]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

出  处:《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117-122,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 ,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与 1979年刑法相比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了明显进步 ,如增加了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事项的规定 ;缓刑考察机构由 1979年刑法中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改为公安机关 ;撤销缓刑的情形更具有层次性 ,由 1979年刑法中的只有犯罪人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改为三种情形 ,即再犯新罪、发现旧罪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等。但是 ,有关规定在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我们认为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需加以完善。

关 键 词:缓刑考察制度 缓刑适用 刑法 缓刑考验期限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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