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  

On Tort Liability for Examining Securities' Issuing Agains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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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晔[1] 殷洁[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47-48,共2页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摘  要: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立法仅规定了违规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未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存在立法缺漏。违规审批、核准证券发行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 ,违规审批、批准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应由该证券发行审核机构承担 ,但审核人员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 ,应自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从投资人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投资人可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 ,通过行政侵权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 。

关 键 词:违规审核证券发行 侵权责任 《公司法》 《证券法》 核准制 审批制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救济途径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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