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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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胜建[1] 叶新火[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3年第3期113-119,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关 键 词:阐明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中国 民事诉讼 诉讼证据 释明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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