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和解的形式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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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建红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2期38-44,共7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作为与诉讼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应如何处理?中国仲裁法及仲裁实践中允许并大量存在的“调解书”并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会为“调解书”在外国执行带来严重的法律障碍。适当的仲裁和解处理方式应为:要么当事人撤案,要么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和解裁决应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不附具理由。中国仲裁法应修改删除关于“调解书”的相应规定,各地方仲裁委员会亦应在制定规则时避免“调解书”的规定,或在涉外仲裁实践中避免使用“调解书”。

关 键 词:仲裁和解 中国 仲裁法 调解书 和解裁决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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