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A Study on Several Knotty Problems about the Crime of Illegally Removing and ProvidingLoans with the Clients' Bankroll out of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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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凌梅[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19-2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应分立两个条款。该罪中的“牟利”应从广义上理解;“与客户沟通”不是成立该罪的必要条件。此外,本文还探讨了该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即“损失”的涵义以及一罪和数罪问题。

关 键 词:中国 刑法 犯罪构成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主观罪过形式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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