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席判决的价值缺陷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Value Defects of Default Judg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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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利[1] 樊斌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2]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67-69,共3页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摘  要:缺席判决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种制度 ,有其独特的功能 ,因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但与此同时 ,也有其本身固有的价值缺陷 ,即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过于粗疏 ,在司法运作中存在操作混乱、甚至滥用的情况。如果说过去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 ,缺席判决的价值缺陷尚不十分明显 ,则在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之下 ,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强化 ,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已成为保障民事诉讼结构均衡的决定性要素 ,缺席判决在客观价值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必将暴露无遗。为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 。

关 键 词:缺席判决制度 价值缺陷 制度完善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主义 诉讼理念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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