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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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传卿 高红梅 鲁建中 

机构地区:[1]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出  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年第3期40-41,共2页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

摘  要:一、用实体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对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两种债权保全方式:代位权制度和撤消权制度。

关 键 词:信贷资产保全 中国 农村信用社 代位权 撤销权 信贷管理 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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