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擅自发行证券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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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洁[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78-80,共3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江西财经大学资助课题"证券发行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行《证券法》是以行政手段解决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发起人或发行人。发起人、发行人、承销商应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判定犯有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责任人员,以及与发起人、发行人恶意串通,为其擅自发行证券提供其他非法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擅自发行证券的补充民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正当权利,有必要为投资人提供多渠道的权利救济方式。

关 键 词:证券法 擅自发行证券行为 民事责任 发起人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利益 中国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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