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经济学和法学诠释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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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万铭[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学术月刊》2003年第5期50-57,共8页Academic Monthly

摘  要: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内涵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都具有虚拟性和实在性的双重属性 ,外延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和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根源是受公法一元论支配的融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为一体的国家职能二重性 ,因而导致所有者缺位和经济低效益。转轨时期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表现形态是资本非人格化 ,即所有者缺位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全民”)的虚拟性和劳动者资产所有权客体 (生产资料 )的虚拟性。规范公法和私法主体 ,把国家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合二为一的载体分离为公权力的载体国家和私权利的载体企业 ,把劳动者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实在性结合起来 ,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这就是解决所有者缺位或资本非人格化的根本途径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的最好形式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产权二重性 经济学 法学 所有者 国家职能二重性 产权主体 产权客体 国有资本非人格化 公法主体 私法主体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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