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港站经营人责任分析  

Analysis of Liabilities of CFS 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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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友喜[1] 吕进良[1] 刘俊[1] 

机构地区:[1]上海海运学院,上海200135

出  处:《集装箱化》2003年第6期26-27,共2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中,"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方"包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关 键 词:集装箱货物运输 法律责任 港口经营人 海商法 承运人 汉堡规则 合同法 

分 类 号:F55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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