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中小企业表见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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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显志[1] 周洁[2]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广东广州510632 [2]暨南大学,硕士生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南方经济》2003年第6期22-25,共4页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 [批准号 :79930 4 0 0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与支持系统研究> [批准号 :990 4 98]的资助

摘  要:我国合伙型中小企业存在着大量的表见合伙法律现象。源于英美法系“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见合伙制度 ,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 ,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表见合伙”问题。引入表见合伙制度 。

关 键 词:中国 合伙型中小企业 表见合伙 禁止反言原则 合伙责任 《合伙企业法》 

分 类 号:F273.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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