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  被引量:2

Also on the Reforms in our Country o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before Criminal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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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晏向华 彭颖[2] 

机构地区:[1]检察日报社 [2]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3年第4期22-25,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最近,对于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法官预审制,以对不当追诉进行制约。本文认为,法庭的中心职能是审判,而不是监督,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主要应该体现在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实践中,不当追诉的根由并不能由法官预审制根除,要根本杜绝法官预断,不是增加法官预审程序所能解决的。法官预审制并不能充分体现“分权与制衡”及“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 键 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改革 法官预审制 公诉权 不当追诉 审判 法庭 审判权 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 司法审查机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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