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2款解释中犯罪主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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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军 

机构地区:[1]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  处:《陕西检察》2003年第5期13-14,共2页

关 键 词: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 犯罪主体 司法机关 村党支部成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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