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票期权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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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晓东[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讲师430074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34-36,共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02CFX007)的部分成果

摘  要: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发企业员工创新才能的长期激励机制,显得迫在眉睫。北京、上海、武汉、江苏等地,都在尝试通过股票期权这种新型制度,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但这就形成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各个地方性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创新企业“采取股票期权这种长期性的激励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公司法等法律制度阻碍了股票期权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科技创新中股票期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股票期权制度 股权结构 合同法 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税收法律制度 交易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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