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中不歧视原则的国内实施机制——加拿大与澳大利亚法律模式的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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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薇薇[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西安710063

出  处:《法学杂志》2003年第4期44-46,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法下不歧视义务的有效措施是制定相关立法,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使受到歧视的个人得到有效救济。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反歧视法,都规定了指控机制和解决这些指控的两种程序,即机构和解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

关 键 词:国际人权法 不歧视原则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律模式 调解诉讼程序 

分 类 号:D998.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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