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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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玲 张云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77-78,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受原不利裁判当事人而言,因为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忽视而不得不依附于公权力,千方百计甚至不惜“曲线申诉“使再审程序得以启动。

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 当事人权利 诉讼处分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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