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回避制度:问题及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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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国[1]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55-58,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审判回避制度是指与承办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或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下同),退出或避开对该案件的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审判回避一般分为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预先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或参与该案不适宜时,提出放弃承办或参与该案的工作,要求另换别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审理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关 键 词:审判回避制度 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诉讼机制 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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