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党、政协机关性质之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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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洪行[1] 蒋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福州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摘  要:各政党、各级政协机关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机关范畴,刑法第九十三条未将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和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条文明确化”的精神内涵,这三类机关的政治历史地位、宪法地位以及现实使命要求刑法将在这三类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单列出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种。

关 键 词:刑法 民主党派机关 党委机关 中国共产党 国家工作人员 政协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政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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