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储蓄所承包制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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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伟 

机构地区:[1]工行诸暨县支行

出  处:《浙江金融》1987年第9期48-48,共1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储蓄所实行承包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通过对储蓄所实行承包经营,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调动广大储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储蓄所的活力,提高储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储蓄所承包试行不久,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对其加以研究和探讨。下面谈谈对当前储蓄所承包制的几点认识。一、储蓄所承包的主体是谁?也就是说是实行个人承包、集体承包,还是全员承包。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属国家所有,根据这一性质,再从全民企业实行承包的情况来看,储蓄所应当实行全员承包,所主任负责制,把储蓄所承包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由储蓄所的全体职工对储蓄所的经营、管理、发展等因素负责,做到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

关 键 词:集体承包 储蓄业务 个人承包 体制改革 业务收人 步于 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 集体决定 集体决策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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