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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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丽萍[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139-144,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如何理解本罪中之购买、换取行为以及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是目前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本罪中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货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同。无论是“以多换少”还是“以少换多”都只构成本罪一罪。本罪以总面额 2 5 0 0元或 30 0 0元、币量 2 5 0张 (枚 )或30 0张 (枚 )为定罪的数额起点较为适宜。购买假币以行为人领受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以致使真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的标准。

关 键 词:金融工作人员 假币犯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既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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