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能计提工资附加费吗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胡俊坤 尤小辉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2]江苏省南通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出  处:《天津经济》2004年第2期68-68,共1页Tianjin Economy

摘  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总额或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分别按照14%、2%和1.5%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不仅如此,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这类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其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 工资附加费 计税工资 个人所得税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0.4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