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期内要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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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友言 

出  处:《上海劳动保障》2003年第18期40-40,共1页

摘  要: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一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你对职工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如分房等,可以对职工约定服务期。所谓服务期。

关 键 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当事人 用人单位 服务期 违约责任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员工培训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D922.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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