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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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北京电力管理办公室

出  处:《农村电气化》2004年第1期36-38,共3页Rural Electrification

摘  要:近年来,窃电已成为供电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窃电活动不但影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为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安全因素,影响广大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通过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供用电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条例》转载如下,供参考。

关 键 词:供电企业 供电设施 窃电行为 预防 供用电管理制度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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