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规定刑事举证时限的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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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洪波[1] 杨森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 [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检察实践》2003年第4期37-38,共2页

摘  要:举证时限,是指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控辩双方中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因此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就是以后再提出该证据不会被法庭认可.

关 键 词:刑事举证时限 不可行性 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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