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文学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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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晓白[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中国版权》2004年第2期21-24,共4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1958年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后以季康、公浦署名并发表。1959年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曲靖卷烟厂于1983年将“五朵金花”注册为香烟商标,并以该商标生产、销售香烟至今。

关 键 词:文学作品 商标权 著作权 作品名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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