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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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治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3期62-70,共9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仲裁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仲裁协议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石,“无协议、无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立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的5年里,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通过司法解释、对案件批复等方式,发展了涉外仲裁协议认定标准,对发展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涉外仲裁协议 司法审查 仲裁制度 中国 《仲裁法》 可仲裁性 侵权行为 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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