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被引量:24

Immunity of Witness for Tainted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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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静村[1] 潘金贵[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32-37,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性质是司法机关的权力 ,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 ,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维护社会正义 ,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 ,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 键 词: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 司法机关 中国 刑事诉讼 拒绝作证特权 美国 司法资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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