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的司法化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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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飞云[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行政与法》2004年第3期86-88,共3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在仲裁程序中存在着契约因素和司法因素互相消涨的关系,如何协调两个因素的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现仲裁公正的保证。自治的重要性并不排斥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但需要有限度。

关 键 词:仲裁的自治性 终局性 自裁管辖权 司法复审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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