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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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夏英[1] 

机构地区:[1]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04年第2期115-123,共9页The Jurist

摘  要:民法上的公示制度兼有权利成立和赋予权利对外效力之功能,它是事实权利冲突消除的制度化体现,也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依赖的制度前提。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方式的缺陷使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关 键 词:民法 公示制度 法律意义 权利设定 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 私法自治 动产公示 不动产物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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