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被引量:47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Blemished Witness" Immunity from Giving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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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静村[1] 潘金贵[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12-16,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关 键 词:“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制度 刑事诉讼 司法机关 拒绝作证特权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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