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有关信息披露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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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天平[1] 

机构地区:[1]湖南商学院会计系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4期44-45,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1、准则规定的局限性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后进先出法是在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每次发出存货时,都假定发出的是最后入库的存货,并根据后入库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或者定期累计发出数并于期末一次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而不论其实物是否最后入库.这样做的结果是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反映的是最早收入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接近现时存货成本水平(即市价).特别是在物价上升时期,更能使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以确保利润指标的信息质量.这也就是后进先出法的合理之处和人们乐于采用该方法的理由所在.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会计信息披露 中国 会计制度 存货信息 财务报告 价值计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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