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交通民警依法清理事故现场给当事人造成财物损失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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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晖[1] 张文忠[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处

出  处:《道路交通与安全》2004年第1期2-5,共4页Road Traffic & Safety

摘  要: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清理交通事故现场,特别是在市区主要干道上,为了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堵塞,保证道路的畅通,采取一些紧急清理措施后给肇事方带来不可避免的财物损失,引起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民警的清理方式是依法履行职责还是滥用职权,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结果分析,论证交通民警依法行使职权过程和结果的关系,以保护交通民警的执法积极性,维护公安机关应有的执法权力。

关 键 词:公安行政诉讼 交通民警 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国家赔偿责任 清理方式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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