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商品房买卖“九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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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佚名 

出  处:《廉政瞭望》2003年第12期52-53,共2页

摘  要:一、认购定金难归还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中关于定金问题规定如下:'认购方应……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点评意见:经营者通过认购协议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在法律上称为'立约定金',这种定金又称为'犹豫定金',是以该定金作为今后订立合同的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定金责任。消费者要求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果是由于经营者责任,如隐瞒真实情况,不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 认购定金 解约权 建筑面积 宣传广告 购房合同 

分 类 号:F293.3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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