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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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雨春 

机构地区:[1]四川省泸县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年第3期34-34,共1页

摘  要:在集体企业转制中,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评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法规定可以计提折旧,但所得税汇算时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按照现行会计核算规定,评估增值额,可转为资本公积--某他资本公积.在所得税汇算时,把增值额提的折旧剔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如此处理不妥,1.税、企双方未建台账,时间长了容易遗忘;2.会计人员变动频繁,水平参差不齐,计算上容易出现随意性;3.年复一年的调整到何时为止,没有账务控制;4.评估资产提前报废又如何调整.这些问题都困扰着所得税汇算工作的进行.由此笔者悟出一个拙见:增设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每月以增值额提取的折旧,从本科目过渡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年终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过渡到其他资本公积的总额,即是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的纳税所得额.举例如下:

关 键 词:集体企业 固定资产评估 会计核算 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折旧 资产增值准备 资本公积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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