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制相权何为优?——“酬金制”与“包干制”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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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青[1] 

机构地区:[1]《住宅与房地产》记者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04年第03S期11-13,共3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物业管理收费历来是直接关系到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利益的敏感问题,而且也是很多物业管理纠纷的“原罪”。原因之一在于物业管理收费一直都是在跟着感觉走,只有约定俗成的方式却没有明文规定的获取报酬的分配形式。有业主称,接到收费通知单的时候,总要再三思量考证,恐怕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

关 键 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酬金制 包干制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 收费标准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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