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舵机替代动力源所遇困难的应对办法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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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正亮 

机构地区:[1]深圳海事局

出  处:《航海技术》2004年第3期56-56,共1页Marine Technology

摘  要:1974年SOLAS公约第29条要求:"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不含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秒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4.2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每艘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分钟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分钟."上述要求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我国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有此项要求.

关 键 词:船舶工程 舵机 操舵装置 船舶检验 船舶配置 舵角指示器 

分 类 号:U664.36[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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