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联盟中的控制权配置:中国制药产业的研究  被引量:5

Control Rights Allocation in R&D Alliance:Research of China'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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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学[1] 马宏建[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先华管理学院 [2]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28-38,共11页Journal of Quantitative &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摘  要:本文以研发方议价能力为控制变量,以出资方在研发联盟中获得的相对控制权为因变量,对中国制药产业1999~2002年 102个有效研发联盟合约样本进行了研究,证明了阿吉恩和泰勒尔的两个假设:出资方议价能力越强,控制权越应配置给出资方;项目越处于研究开发的初始阶段,控制权越应分配给研发方。本研究还证明了出资方的实际出资额(技术价格)是决定控制权分配的更重要的因素。

关 键 词:控制权配置 议价能力 研发阶段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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